房祖名
原標題:房祖名涉毒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有望回家過年(圖)
1月9日上午,北京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成龍之子陳祖明(房祖名原名)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,。審判員當庭宣判,,認定被告人陳祖明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,據(jù)京法網(wǎng)事報道,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,即自2014年8月14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,,據(jù)此推算,,房祖名有望回家過年。
據(jù)京法網(wǎng)事報道,,北京市東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,被告人陳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東城區(qū)東直門內(nèi)大街的居所內(nèi),分別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,、2014年7月10日,、8月13日容留柯某某吸食毒品大麻、于2014年8月14日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大麻,。2014年8月14日,,北京市公安局禁毒總隊接群眾粼及稱:孫某有吸毒嫌疑。民警于當日23時許在某足療店內(nèi),,將孫某抓獲,,并將與孫某同行的陳祖明、柯某某,、李某某等人帶至派出所進行詢問,。陳祖明如實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。公安機關在陳祖明上述居所臥室儲藏間內(nèi)起獲毒品大麻植株117.72克,,毒品全部被收繳,,盛放大麻的容器及碎煙器等物扣押在案,。法院認為,被告人陳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,,刻虧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,,依法應予刑罰處罰。北京市東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洲吱告人陳祖明的指控,,事實清楚,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,罪名成立,。根據(jù)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姍澤》的規(guī)定,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(fā)覺,,僅因形跡可疑,,被司法機關盤問、教育后,,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,,應當視為自動投案。本案中,,被告人陳祖明因他人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詢問時,,即如實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,屬于自動投案,。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,依法應認定為自首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))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’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’',,被告人陳沮明系自首,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(jié),,控辯雙方所提被告人陳祖明系自首,,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,本院予以采納,,依法洲波告人嗡沮明從輕處罰,。綜上,本院為嚴肅國法,,公正執(zhí)法,,維護社會管理秩序,,根據(jù)被告人陳祖明犯罪的事實,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四條,,第五十二條,第五十三條,第六十七條第一款,,第六十一條,,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之規(guī)定,
判決如下:
一,、被告人陳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,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(刑期從判決執(zhí)行之日起計算。判決執(zhí)行以前淚于羈押的,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,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)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(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(nèi)繳納),。
二,、在案扣押的玻璃瓶一個、塑料袋一個,、紙盒一個,、飯盒一個、碎煙器一個,,予以沒收,。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(nèi),,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,。書面上訴的,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,,副本兩份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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